地方政府能指定法规吗?
根据我国“立法法”,我国现行规范性法文件包括;
一、全国性的;
一)、法律(包括宪法),立法主体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
二)、行政法规,立法主题为国务院;
二、地方性的;
一)、地方性法规,立法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市(包括省级政府所在地市,经济特区及国务院特批的几个市)人大及其常委;
二)、规章有两个制定主体
(一)国务院各部委,在自己管辖业务范围内;
(二)省级政府和较大市地方政府(上同)在管辖行政区域范围内;
关于上问“指定”应该是“制定”,因为我国立法规则当中无“指定”之概念,如“制定”则可根据上述,即:我国地方政府有制定规章的权能(而非法规,“法规”根据我的学界的用法可以在两种情况下使用;1、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2、法律和法规、规章的合称谓),但是有限制的,只有上述省一级政府和“立法法”所指“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才有权制定政府规章,此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