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怎么读都不懂啊
在民法的追及效力问题中,有若干个限制!其中,第一条为“第一,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时效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原所有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本条中,‘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时效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指的是什么意思啊?这句话可以怎么理解呢?有没有什么例子可以帮助理解呢??谢谢了先!!!
参考答案:也就是你把我的手表卖给甲方,我发现了,不能找甲方索要回手表,只能要求你适当赔偿损失。
甲方是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