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谢谢拉,,呵呵
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损失,已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院受理了此案。。。。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我的作业题啊,下周就要交了,我对法律完全不感冒啊,,谢谢大师拉。。
参考答案:不应受理。
根据《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是有区别的。仅有资不抵债的状况不一定表明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只要资信良好,便不致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目前我国破产法中未采用资不抵债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