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半,丈夫突以“家底关系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如果女方同意离,女方该如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意?
1、如果是男方单方面变心(不知是否其有外遇),而女方无过错的情况下。男方是否有遗弃之嫌!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赔偿数额如何介定?2、男方婚前以他的名义购得一套住房,现正在还贷中。如何介定婚前财产,是否必须进行公证后才属婚前个人财产。3、债务,因这套住房需要还贷,这期间是用其我们的工资收入支付的,离婚后债务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男方单纯变心的话,女方无过错,也不能要求赔偿。因为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赔偿的情形。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男方婚前以他的名义购得一套住房,属于其个人财产,并不因结婚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并不需要公证。
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总额在原则上应均分。在分割财产时,男方应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双方工资偿还的房贷的一半返还于女方。离婚后房贷只由男方还,女方不负还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