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的问题
某企业2001年2月销售给一般纳税人货物,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运费和包装费733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企业2月应纳增值税1710650.43元。请问为什么是1710650.43?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谢谢。
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如果向向购买方收取运费不是代垫运费,那么收取的运费和包装费73300元属于价外费用,因此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1千万元是价款,因此全额计算销项税额,73300元的价外费用要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因此该企业2001年2月应纳增值税=************17%+73300/1.17*0.17=171065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