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刑法题
某男童某32岁,于1997年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999年10月,童某又起意强奸厂里的同龄女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量,林以请平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诱至林家中。晚饭时,童、林二人设法用酒将平灌醉,林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正欲行奸时,平惊醒,大喊救命。童唯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抠住平的嘴,被平猛咬一口。童又生恶念,用手猛扼平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次日回家,发现平已死,惊恐之余,答应为童掩盖罪行。当晚,童、林二人将平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江里。
问:童的行为构成何罪?林的行为构成何罪?对童某和林某依法应当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一、分析童某的行为。
1、童某的犯罪行为由两个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构成:前一行为是是强奸(未遂),后一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故只须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2、童某原来的缓刑未结束又犯杀人罪,应该撤销缓刑,将原来的贪污罪与后罪一起数罪并罚。(缓刑期内又新犯罪,新犯罪不能因为缓刑而从重处罚)
3、故对童某的处理是:后罪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原来的贪污罪撤销缓刑,重新执行;两罪一起数罪并罚。
4、附:(1)《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3)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二、分析林某的行为。
1、林某有两个行为:前一行为是帮助童某实行强奸,因此是,强奸共犯中起到次要作用的从犯。
2、林某不对童某的杀人行为负责。因为林某与童某并没有杀人的共同故意,童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两人的合意,超出部分林某不应承担责任,这也是罪责自负原则在共犯处理中的具体落实。
3、林某帮助童某处理尸体的行为,属于刑法分则中第第三百一十条所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4、因童某在定性时强奸未遂已经被故意杀人罪吸收,单独定林某强奸罪显得不合适。所以林某最后可以定一包窝藏、包庇罪,从重处罚。
5、附:《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