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中关于行政立法中授权立法的规定
立法法中对行政立法中有两条规定授权立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六十五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问题:为什么说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立法范畴?按立法法内容,在我国只有国务院有授权立法的权利?
参考答案:立法权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其他权利机关只能指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指定的只是行政法规,在经济特区内实行的只是地方法规,不属于法律,更不属于行政法规,只是一种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