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帮帮忙 解决一个法律问题
我叫喻镜周,现年36岁,是湘潭市旅游出租汽车公司的副班驾驶员。
我在2005年5月22日晚8日许驾驶出租车搭载刚喝完白酒的喻峰 贺先觉等四人,当行驶至本市一中处遇红灯将车停下,喻峰打开车右后门想呕吐(当时我不知道他是要呕吐,我只听见车门开的声音)我马上就说:“这里不能开车门”贺先觉回答说:“要开,怎么样”就打了我一拳,我准备还手时后面的三个人也打起我了,我只好弃车逃跑。有一名同事驾车恰路过此地,见状即报“110”并向公司总台呼救。“110”出警后将贺先觉喻峰扭送至云塘派出所,我和公司同事也赶到派出所,贺先觉在派出所对着我和我的同事叫喊“有本事就进来单挑。”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打了喻峰一拳。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鉴定喻峰为轻伤。
法院认为,我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喻峰遭受的损失应刻予赔偿。就判决我管制二年并赔偿喻峰8302.29元。
我想知道他们打我怎么没受到法律的制载,而我又要呢?再有请大家帮帮我是不是法院判得太重了。
请大家帮帮忙,谢谢大家了
参考答案: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法律方面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对方打你,存在过错,这是违法行为,但是这并不构成犯罪,因为在故意伤害案中,要求达到“轻伤”以上后果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你没有达到轻伤,所以,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对方的责任。
二、虽然不能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追究对方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就是可以由公安机关对他们拘留15天,或进行劳动教养。民事责任,就是要求他们赔偿你受伤所受到的损失 。
三、对方存在挑衅行为,但是你动手殴打他们,造成了轻伤,这并且这并不是正当防卫。所以,你要负刑事责任。当然,轻伤的案件是可以双方调解的,经调解后双方同意的,可以不受刑事处罚。
四、本案中,法院对你的判决是很轻的了。轻伤的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而管制是最轻的刑种,判处管制的,判决生效后你就可以被释放,原先的羁押期1天顶作管制的2天。管制是不用坐牢的,就像正常人一样,不过是会客、离开本县市要经批准等。
五、以后可真的要好好吸取教训,凡事能忍尽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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