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聘用合同条款合法吗?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不代缴保险等不合理行为,约定在与职工签定的合同中,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按每周6天工作制计算基本工资为人民币A元,福利补助(含社会保险)为每月人民币B元,等等。每月支付工资总计A+B元”这部分合同条款有效吗?实际上是单位不给员工缴纳保险,故意把企业应该交纳的那一部分钱分解在工资里,合法吗?我能不能以单位不代缴社会保险为理由解除合同关系?并获取单位补偿,单位该给我补偿多少?希望熟悉这方面知识的人士能帮帮忙,非常感谢
参考答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对于单位及劳动者来说均是义务,单位将款项补助给劳动者不能代替社保,所以可以向社保局投诉,但并不是对你个人的补偿,而是补缴给社保局,另外你依照合同实际收取的社保费单位可能(司法实践中处理不同)可以要求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