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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港与内地签法院相互认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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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15日 03:34 香港商报
【商报专讯】记者万家成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与港府律政司,昨日在中区政府合署就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签订司法互助协议。律政司司长黄仁龙指出有关协议,既可以消除投资者对诉讼和执行判决的疑虑,使两地的投资环境更具吸引力,又可强化香港成为区内解决纷争的地方。
合约双方可选择两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黄仁龙分别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文本上签字。
这是两地自1999年签署《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安排》和《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后,按《基本法》第95条达成的又一司法互助协议。
黄仁龙:强化港成解纷争地方
律政司司长黄仁龙签署仪式上致辞时表示,新安排的目的是设立新机制,使内地和香港特区法院的判决,能在两地简易地相互执行,使债权人毋须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在债务人资产所在地再进行诉讼。新机制的细节,是他今年4月在北京访问最高人民法院时敲定。
黄仁龙指出:‘日后,合约双方可以有多一个选择,在合乎需要的情况下,尤其是考虑到债务人的资产所在地后,选择在适当的法院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有关判决,一方面可以消除投资者对诉讼和执行判决的疑虑,使两地的投资环境更具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可强化香港成为区内解决纷争的地方。’
相互执行民商案判决
黄仁龙称,在开始阶段,新机制将有适当的限制。他说:‘首先,这项安排的适用范围只限于源自商业合约的纷争作出金钱上的判决,而且当事人双方必须在自由订立合约的基础上,书面同意和协定内地或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去审理有关纷争。’
他说,有关判决不包括所有内地和香港法院的判决。安排适用的判决,只限于内地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的法院,和一些获授权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在香港则限于区域法院及以上的法院。
他说,为符合普通法中有关终局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特别为内地的判决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制订如有需要在内地再审案件的特别程序。安排亦订明两地法院拒绝执行的理由,以保障债务人的权益,而该等保障与香港现行有关法律基本上是一致的。
黄松有:两地司法更紧密迈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致辞时亦说,香港回归前,双方在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判决方面是一个空白。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两地法律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
他说,香港回归后,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自2002年7月25日第一次会谈以来,双方均提出过若干方案,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在此期间,见面磋商7次,修改文本26次,最终形成了提交签署的文件。
黄松有指出,新安排标志着两地司法向更紧密协助关系迈进,相互协助的范围,从民商事文书送达仲裁裁决执行方面向更高层次、更广泛的领域扩展,这对保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两地司法的权威,促进内地、香港经济发展和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都将产生积极影响。他希望两地继续研究扩大双方认可和执行判决的范围,包括劳动争议及婚姻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