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税务专家--关于个人所得税
想知道个人所得税对免征项目的规定(上海地区)。
发工资时把部分钱由单位代缴保险费用,本人仅领取工资的一半,这样该如何计算所得税?
假如按缴付保险后的收入上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逃税?
保险到期后,收回逐月缴付的保险费,是等同于收入看待需要另外计算所得税还是等同于储蓄仅计算利息税?
我是刚来的,没有更多的积分可送,请各位多多关照。
参考答案:不是专家,谈谈自己的看法
你所说的这类购买保险行为据我所知想到那个普遍的,法律性质上当然属于违法行为,但钻了空子……你可以理解为合法的避税吧。至少可以认为税务机关即使查获也无可奈何。目前据说比较流行的还有几种,表现为一月多次工资,以代金卡代替一些工资组成部分的补助项目比如交通通讯之类;对于一些特定岗位如营销的人员将生活补贴和活动经费混杂;
基本对于上述行为,在我国的税法没有根本性改革前我认为是没办法解决问题的。。据说改成申报制就会好了,但中国的国情……谁知道呢……
另外,关于保险,目前我国对保险收益不上税的。
因此要注意一个问题,保险合同中最好指名受益人。因为受益人不明时如果被保险人去世了那保险金是按照法定继承来支付的,。。。总所周知,我国可能会开征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