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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共青团十三届二中全会关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推动实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三、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公安、铁道、公交、内贸、旅游、邮电、民航、个体劳动者、金融、工商税务、交通等窗口性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中开展。
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五、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步做贡献。
六、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青工战线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活动有机结合,逐步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深入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七、“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图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能手。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6.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八、“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七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青年文明号”领头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动青年争先创优。
5.务求实效,狠抓落实。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务求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九、全国“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上而下,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才有资格申报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
十、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确有说服力。
十一、全国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团委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国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全国“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十二、对于已经启动的行业,团中央每年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各行业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进行名额分配;对于全图尚未启动而地方已根据本地实际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地方团组织和行业部门可在年末择优向团中央申报全国“青年文明号”。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三、团中央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有关部委,将每年联合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大会,对全图“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并颁发荣誉证书。
十四、基层单位对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积极的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工资奖金、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十五、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全国“全国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十六、团中央将联合有关部委制定全国性的奖励政策,在此政策出台之前,各行业、部门、单位对全国“青年文明号”的表彰奖励,要根据此办法并符合本地实际具体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十七、建立全国“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八、对全国“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团中央与各有关部委共同实施。
十九、团中央与各有关部委共同成立全国“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全国“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下设秘书处在团中央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邀监察员。
二十、“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或旗帜;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一、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译民总书记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二十二、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全国“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一方面通过各省级团委,定期对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组织检查;另一方面,以特邀监察员为中介和纽带,进行随机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到全国“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
二十三、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出示黄牌,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二十四、“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全国“青年文明号”每年年末都要通过各省级团委向全国“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重新提出申报。考核以组织检查情况与特邀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连续三年推牌的另外颁发纪念性奖杯。
二十五、凡全国“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或负责人中没有一个年龄不超过35岁,则自动撤销全国“青年文明号”牌匾,全国“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将给该集体颁发纪念证书。
二十六、凡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图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凡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二十七、撤销全国“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全国“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审核批准,由“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地团委与团省委共同实施。撤销的牌匾归至团中央。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八、本办法适用于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二十九、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三十、本办法将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团中央青工部。
三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