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劳权 集体劳权的区别
个别劳权是指由劳动者个人享有和行使的与劳动有关的权利。个别劳权主要包括: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获得职业安全与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的权利.
集体劳权:又称团结权或劳动基本权,是指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集体劳权主要包括:
组织权(团结权)
集体谈判权
民主参与权
个别劳权与集体劳权
劳权,即劳动者权益,又称劳工权益或劳动权利,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以劳动权为基础的,处于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劳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其一,劳权的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其二,劳权的具体内容是由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其三,劳权所涉及的是以劳动权利为基础的比劳动权利更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
劳权有个别劳权与集体劳权之分。个别劳权是指由劳动者个人享有和行使的与劳动有关的权利。其权利的内容主要是工资、工时和劳动条件等劳动标准方面的权利。集体劳权,又称团结权或劳动基本权,是指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包括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权利,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等。
个别劳权和集体劳权之分,源于劳动关系中的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之分。前者是基于劳动者个人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后者是基于劳动者作为集体或一个团体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个人劳动关系上所形成的劳动关系。这两种劳动关系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就表现为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个别劳动法律关系是由个别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一般通过劳动合同来缔结;集体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集体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是基于劳动者已与劳动力使用者建立个别劳动法律关系这一事 实而存在的,但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工会代表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签订集体合同。
劳权是一个社会历史概念,是一个从个别劳权到集体劳权的发展过程。集体劳权的立法性质,是一个从私法到公法,再到社会法的过程。在劳动立法的初期,雇佣关系是通过民法中的雇佣合同确定和调整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者对自己在劳动关系中受到的不公正对待越来越不满,并且开始以团体组织的名义而不是个人名义与资本家签订雇 佣合同。这种集体性合同逐步脱离了民法上的权利平等和契约自由的原则,逐步超出了 民法的调整范围。依靠集体谈判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劳动者个人的意愿是有差异的,这样 ,调整团体(集体)劳动合同的工会法、集体合同法等有关集体劳权的立法相继产生,为 调整团体劳动关系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集体劳权是一种社会经济权利,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和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比个别劳权有更重要、更直接的意义。集体劳权立法明确地贯彻了社会公正原则,主要是从社会利益角度为实现劳资力量的平衡而设置的,具有国家干预、保护弱者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宗旨的特点。集体劳权是劳动者以集体力量争取劳动权益的程序、规则、手段,是保证个别劳权实现的条件。所以,劳权的保障,首先应是集体劳权的保障,劳动关系的调整,首先应是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
参考资料:作者:陈实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