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运动中意外事故发生后责任承担的问题?驴子一定进啊
首先声明几点:我自己也是驴子
这个问题是抱着讨论交流的目的
我本身没有任何倾向 只是想为学年论文做下调查
希望各位法学同行和前辈多多指教
更希望各位驴子说说自己最真的想法
谢谢各位
对于在户外运动中 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驴子们 通过并不盈利的某个召集者或网站 聚在一起 户外去 结果发生意外 您认为责任怎么承担才是最合理的
不管是举证责任方面 还是归则原则方面 我都爱听
如果您觉得有兴趣 可以读下下面的新闻:
"驴友"成被告 桂首例自助游人身损害赔偿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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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9日 17:29
中新网南宁10月19日电(陈华婕 王刚)湖北省石首市21岁女子骆某参加“驴友”自助游露营时被山洪冲走死亡,骆某父母遂将组织者梁某及一同出游的陈某等12名“驴友”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13名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0万元。今天上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一直持续到中午。原告认为: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某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亦未考虑7月正值雨季等气候灾害等因素,且夜晚未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而陈某是一个具有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此次邀请骆某同团出游,理应对骆某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其未提醒和要求骆某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由于同一团队,他们之间应形成一个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然而他们竟无一人告知骆某紧急撤离。因此,13名被告应当承担导致骆某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各被告在庭审中坚持认为自己对此次事件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无违法行为,造成骆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山洪爆发,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被告组织自助游的行为并非营利行为,原告与各被告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请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据了解,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法庭将对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认证后择日宣判。
这个案例您有什么想法都可以讨论
谢谢大家
参考答案:本驴子对该案发表如下三点意见
一、陈某(等人?)既为组织者,就是这支团队的领导,而且还是一个具有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因此,无论于法于理,都应该对这次活动的所有成员负安全防范义务.意外事故虽不可抗,但是可防.而他却疏于防范,把安全与生命视若儿戏.出了事故,不能不负责任.
二、其他参加的成员(非组织者),从法律上说,基于他们对户外活动的无知,在遭遇险情时本身就乱了方寸,自顾尚且不暇,要他们在生死关头对骆某进行救助,并对骆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似乎苛刻了些。
三、当然,即便大家对骆某的死没有任何过错,对骆某的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驴子认为这似乎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原则不是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的过错来确定赔偿责任,而是依据公平和团结的原则以及社会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公平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有基于此,大家无论在道义上还是在法律上,也得对骆某的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