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法律问题(有关于无因管理的案例)
甲乙为邻居。一日甲突发急病,乙见状忙找到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医院抢救,乙随车同去,花去车费50元,向医院垫交押金3000元。乙并因此而耽误上班被扣发津贴50元。事后乙要求甲偿还为甲所付款时,甲仅付了3000元,而乙主张应付3100元。依《民法通则》规定,乙有权要求偿还 ( )
a.3100元 b.3050元 c.3025 d.3000
答案为 3050元 我想问的是为什么甲没有偿还乙因甲而产生的损失??
参考答案: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无因管理
是要求收益方偿付因此支付必要的费用
耽误上班属于可以避免的 显然是非必要的行为
我认为免除的是那津贴50元吧
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