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法律高手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四章第三十二所诉。在6月4日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在7月22日才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请问这份责任认定书有效吗?
参考答案:原则上是有效的。
你说的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是旧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规定,该规定已经废止,现在应适用2004年5月1日执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虽然你是在6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7月22日才作出的责任认定,时间已超过一个月,但其中是否存在扣除鉴定等时间呢?就算交管部门确实超时限作出责任认定书,违反了有关的程序规定,但对认定书的效力是没有影响的。
况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事故认定书不再作为一种鉴定结论,仅仅是一种普通证据,如你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交管部门的认定不正确,可以在案件诉讼的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也可以根据你提供的证据作出新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