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非货币性交易
新会计准则在界定非货币性交易的时候有如下表述:
1、收到补价方: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25%时为非货币性交易
2、支付补价方: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格)<25%时为非货币性交易
那么假如甲企业有A设备,公允价值为10万元,乙企业有B设备,公允价值为100万元,此时甲企业支付10万元作为补价,那么根据以上公式,甲企业为10÷(10+10)=50%为货币性交易,乙企业为10÷100=10%为非货币性交易。
请问,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如何做帐(不考虑税费)?
参考答案:这样的假设就不成立,既然乙的公允价已经是100万了,乙也不傻啊,只收他20万就换出100万的东西。即使甲乙都愿意这么做,但是等到审计或税务查帐的时候一定会出问题的。因为这明显是在不公平环境下的交易,是不被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