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探亲假与年假问题
1.我国《劳动法》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至今没有相关规定,并且年假的时间也没有规定。
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问题:
国务院的探亲假的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外资企业没有规定是否适用这个规定,也就是可以说不受其调整。
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又有职工休探亲假的概括性规定,应该怎么适用。
那么,外资企业不让探亲假是否合法?其不让休年假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你把规定都说了,人家都不会回答了,你看我的楼上,用法的位阶给了你的回答。
能否将《劳动法》45条规定的“ 带薪年休假”和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 “探亲假”理解为同样或类似的规定,只是名称和用途不同,但每人每年仅能享受一次,你只能做一样事。想老婆就回家看看;不想老婆,就带着情人休假旅游。
国务院的不作为,我们也没有能力告它,谁让我们是中国人,人权得不到保障,否则,规定那么多人权保障,外资进不来,“中国经济不就不能发展了吗”。
但愿你所在的外资能把能把年休假规定在他的人事或劳动制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