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法律援助!!!
我是大二的一名学生,在一次体育课(篮球)中,老师要求分组对抗,在比赛中不慎将门牙从中折断,原本以为是件小事情,可到了医院才知道,大概要花费1000元,于是就拿着入学时签的保险合同去索赔,保险方根据合同中责任免除的第四条:被保险人洗牙,洁牙,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免除责任。驳回了请求。
请问专业人世看看保险公司的这种解释是否合理。学校是否应该负责。
参考答案:该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必须给投保人解释,没有解释的对投保人不利的条款无效。第几条不记得了,你自己搜索了看。
不过现实生活有法不依也是常见现象。保险一年官司不知道有多少,是法院的大客户,一般情况不和保险打官司。
如果保险在和你签合同时解释过了,那么他是有效的,保险公司的险种和免责条款都是经过保监局审批的。其合理性这么和你解释吧,上述东西都不是必须的。你完全可以不用,只是美观问题。
学校没有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种对抗性活动中的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再者学校不是保险代理机构,没这资质,你就保险合同找他找不上。
不牙不要那么贵,200左右。不要去大医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