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为什么要"偿命"?
虽然大家都这么说,但我很奇怪,为什么要这样?而且这个观点得到了大部分人的认同.
参考答案:人,从单个人的意义上说,是独立自由的;同时,人,从群体和相互关系上说,也是平等的。
杀人偿命,这是对人的生命权利的一种最基本的理解,也是一种最通俗的解释,在遥远的古代就有了这种说法。但是,在奴隶君主和封建君主面前,人的生命权利的平等性是极其歪曲的,也是极具欺骗性的,因为生杀予夺的大权就掌握的君主的手里,他的口就是法律,他的手就是刑具,生命的平等性是极其片面的。
在现代,人的生命权利也不是绝对平等的,比如纳粹灭绝性地屠杀犹太人、日寇肆意屠杀我同胞,都是对西方平等人权、对统治者冠冕堂皇的“杀人偿命”论调的一种极大讽刺。
但是,为追求真正的平等人权,全世界有良知的人类是必将要争取、要奋斗下去的。人生而平等,是人类必将要达到的一个理想境界。自从欧洲(法国)思想启蒙运动的旗手喊出了“天赋人权”“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口号之后,近代才逐渐出现了平等保护人的生命的法律。
说个最通俗易懂的比方:如果你杀了别人,谁被杀了,虽然他(她)自己已经不知道痛苦了,但是,他(她)在被你杀死之前,是极其痛苦的,他(她)的亲人,是极其痛苦的。反过来,如果你被谁杀了,临死之前,你会是个什么样的心情?在你死之前和之后,你的亲人又会承受什么样的痛苦?
如果杀人者不能及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凶手可以随意逍遥法外,那么,这个世界,会是个什么样子?当然,刽子手也杀人,但他是在执行他的主人的意志,非他本意,这和直接的肇事行凶,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