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扣押犯罪嫌疑人的东西,每样都可以扣押吗?
2006年7月8号,刑警到我哥家搜查(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现金与卡还有一些药品一并大走.他们走的时候没有给我们家属扣押的清单,也没有当事人在场.检查院没有下逮捕令,我哥被拘留37天后才通知我们取保侯审.现在扣押的东西依旧没有还给我们.我想问哪些物品才算是与案件有关??如果办案人员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我们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