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问题(关于合伙企业)
甲乙丙三人组成一个合伙企业。
一段时间后,甲强烈要求退伙。乙丙坚决不同意。
并且,丁愿意接受甲的转让加入这个合伙企业。
乙丙还是不同意。
问,按照法律,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根据合伙企业法处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第二款.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的.本案中合伙人已丙不同意,所以退伙不成立.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给你们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二,第五十四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它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你们默认其退伙,其仍要承担在合伙期间的债务).
二,丁不能加入该合伙.因为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是人合性组织,个人的信誉成度决定了合伙企业的成功和发展.所以新入伙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加入合伙组织.
参考资料:合伙企业法及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