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是否构成敲诈
昨天我开车经过一个岔道,突然一个骑自行车的小孩冲到路中间,我没完全避开,车的右边后视镜挂到他了。
我赶紧下车查看,当时就他一个人在,我跟他一起等有路人经过的时候让他们去叫孩子的家长。后来家长(母亲和舅舅)来了,我问要不要一起去医院检查一下,他们说好,上了我的车,一起去了附近一个正规医院。
到了医院,孩子觉得手、背、腿痛,但是还能走路。医生作了检查之后说只需要给手拍片,背和腿没问题,我们怕有万一,还是要求医生给腿和背都排了片。结果出来了,没什么问题,孩子只有一点皮外伤和软组织伤,医生开了药。所有费用都是我付的。
后来孩子的父亲叫了一些亲戚坐面包车赶到医院,在得知孩子没问题,医药费又是我给的情况下,还要我们给2000块,不然不让走人。
当时我们车上有一个80多岁的老太太,感觉不舒服,我们没办法,就让他写了个收条,给了钱走人了。
我想问一下,这样的情况构成敲诈不?那2000块还能要回来不?(补充:我自己的车右边后视镜头损坏,估计要花700修理)
参考答案:成立敲诈勒索罪。
因为给付的2000元不是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作出的,而是对方在人数众多以“给2000块,不然不让走人”的胁迫之下不得以的情况下交付的。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数额也达到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你可以到公安机关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