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我公司现于另一家公司协商,用我公司的产品去换对方的产品(对方的产品是我公司的原材料)。请问我公司是不是可以开具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在帐务处理时,我是不是直接用原材料冲销应收帐款?谢谢请帮忙!!
参考答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里,所谓的“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货物的,换出货物应当视同销售,依法交纳增值税,并可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入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准予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换出货物涉及消费税的,应当同时计算交纳消费税。
因此,题中假设:
1、“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以物易物”交易不涉及消费税;
3、“以物易物”交易未发生“补价”。
则: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换出产品销售额 * 税率
其中:销售额根据税法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10%)。
准予依法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换入原材料入帐价值 = 换出产品帐面价值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准予依法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如计提有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当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如果上述交易发生运输费支出的,取得的运输费发票也可以依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以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入原材料入帐价值。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